手机制作电子签名(电子签名怎么弄 手机)

当心祸从“信”出。 资料图片当心不幸来自信仰。资料图片 图为惠山区法院法官审理一起因发微信朋友圈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当心不幸来自信仰。资料图片 指导阅读 近年来,随着微信的普及,微…

当心祸从“信”出。 资料图片当心不幸来自信仰。资料图片

图为惠山区法院法官审理一起因发微信朋友圈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当心不幸来自信仰。资料图片

指导阅读

近年来,随着微信的普及,微信群和朋友圈已经成为现代大众接触和参与社会活动的重要方式。很多人认为,只要微信号的使用者和管理者是自己,就会是“我的微信我做主”。聊天和“发圈”可以是“随心所欲”,但“为所欲为”的后果往往没有那么“美妙”。据统计,2019年1月至2021年7月,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共受理名誉权纠纷案件17件,其中因微信朋友圈、微信群聊引发的案件8件,堪称“聊一会儿凉,无节制引发纠纷”。对于一个自然人来说,名誉权关系到他的人格尊严。我国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微信和朋友圈绝不是法外的。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客户在群里骂商家,商家很难调和。

2021年2月,水果店老板钱某从水果批发市场赵某处购买水果5箱。钱某打开后发现有水果腐烂等质量问题,于是找到赵某理论。在这个过程中,双方发生了争执,互相推搡。派出所民警出面协调,双方达成和解。

本以为就这么过去了,但当天晚些时候,钱某的女儿余某一怒之下,将赵某的画像发到500人、267人的水果批发微信群,并发出了“烂人”“烂货”等多条侮辱性词语,对赵某的产品进行诋毁。作为母亲,钱并没有阻止女儿的做法,反而在微信群里附和诋毁。这些话在近800名顾客中的传播,不仅损害了赵的声誉,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赵的水果批发生意。故赵诉至法院,要求于某、钱某在两个微信群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在法院调解过程中,两被告虽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当面向原告道歉,但拒绝在微信群里公开道歉。

■法官说代码。

微信“熟人”社交特征明显,对“语音”更为谨慎

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一项重要人格权,它关系到一个民事主体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及其应受到的信任和尊重的程度。它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乃至其他社会活动的基本条件。对于一个自然人来说,名誉权更多的是关系到他的人格尊严。《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的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本案中,两被告在大量微信群里用恶毒的语言辱骂、侮辱原告。事实有据,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后,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在网络世界里,大家彼此都是“陌生人”,那么微信群和朋友圈就可以称之为“熟人”社会,关联的人大多是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个人,比如本案涉及的两个固定客户微信群,以及同一小区的住户和父母。相关信息一旦通过朋友圈、微信群传播,将直接影响被侵权方的日常生活甚至商业行为,还可能造成

视频齐上阵,侵权“花样”始料未及。

2021年7月,原本是恋人的田某与邹某发生感情纠纷,恼羞成怒的邹某将田某的人像图片和不雅音频剪辑在一起制作成视频,并配以“毁灭一切,一起下地狱”、“暴风雨来了”等文字,发布在其朋友圈公开展示。田认为,被告的行为足以降低其社会评价,给自己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同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在另一起同样因感情破裂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中,王将张某带有文字的人像图片制作成贬损表情包发布在微信群中,同时发送大量定向辱骂语音和文字,相关微信聊天记录达22页。“对不起,我错了。我气得说了那些话。”虽然王事后道歉,但张某认为,微信群成员及双方共同好友不仅在线上“观看”这些内容,线下也不时提及、讨论,使其无法正常生活,对自己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

■法官说代码。

侵权形式更加多样,固定证据要及时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随着新媒体的快速发展,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多种形式都可以通过微信传播,成为侵权载体。同时,这

一些侵权内容往往夹杂在微信中的日常交流和内容查看中,信息的复杂程度进一步提高。因此,对于涉及微信的名誉纠纷,固定证据就显得尤为重要。这里的证据往往是指电子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络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息、电子签名、域名等方式在电子介质中形成或者存储的信息。电子数据的规定适用于以电子媒介存储的音频和视频数据。”微信聊天记录和朋友圈发布的内容都是电子证据,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形式,不可修改编辑。尽量保持原样,将原承运人提交法院。如果自己无法获取,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保留电子证据,或者向权威部门申请调取后台数据获取电子证据,这样才能得到法院的认可。上述两案原告提交了完整的电子证据,为法官认定事实提供了客观依据,其诉讼请求最终得到法院支持。

发泄一时,精神伤害难以弥补。

高和凌本来是情侣,后来因为性格不合分手了。分手后,高多次通过在两人都是成员的几个微信群中发送脏话和侮辱凌肖像的图片和视频来攻击凌。相关信息很快在他们共同的微信好友中传播开来。

高的行为进一步引发了其他人对凌行为的怀疑和猜测,朋友之间也有很多讨论。多名微信群成员和微信好友对凌进行线上线下骚扰,导致其无法正常生活和工作。人际关系破裂的凌某一直抑郁,到医院就医时被诊断为重度抑郁症。

■法官说代码。

精神伤害比较突出,损失的认定需要多方面考虑。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微信群聊、朋友圈的侵权行为涉及的人与被侵权人有着密切、特定的关系,更容易从线上转移到线下,在现实社会中传播,导致被侵权人社会评价的降低,产生骚扰等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和恐慌,造成更严重的精神损害后果。所以起诉时,原告往往会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但值得注意的是,精神损害不同于财产损害,不能按照实际可测量的比例来计算。因此,在计算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精神损害赔偿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况;(三)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利润;(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在上述案件的审理中,法院依据上述规定,综合考虑各案情况,7起案件终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律文章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24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或者诽谤的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和信用的社会评价。

第1032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入、泄露或者公开等方式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一个自然人平静的私人生活,以及别人不想知道的私人空房间、私人活动、私人信息。

第一百零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干扰他人私生活安宁。;

(2)进入、拍照、窥视他人住宅、宾馆房间等私人空房间;

(三)拍摄、偷窥、窃听、公开他人私人活动的;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私处的;

(5)处理他人隐私信息;

(6)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隐私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障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受到侵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客体,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人民法院报

为您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