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棒坐公交(坐公交戴手套)

唐山打人事件发生后,全网掀起了一波讨论。 批判这件事当然没问题,但有些人故意把它带歪了节奏,不仅把零星恶霸所做的恶上升到否定整个中国的地步,还有人故意从在社会上制造更大的暴力,鼓吹…

唐山打人事件发生后,全网掀起了一波讨论。

批判这件事当然没问题,但有些人故意把它带歪了节奏,不仅把零星恶霸所做的恶上升到否定整个中国的地步,还有人故意从在社会上制造更大的暴力,鼓吹人人暴力的角度来引导。

甚至号召大家持刀,有人打你就捅,甚至声称持枪,有人打你就开枪,都应该算是正当防卫。如果不允许,国家不公平、法律不公平等离谱言论就出来了。

各地的警察账号都冲出来普法,说什么正当防卫,但是不被大众理解,被喷得体无完肤。

比如陕西警方做视频说被打了,不建议还手。

这个普法视频里说的很清楚,如果你被人打了,想还手,必须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对方危及你的生命。

如果对方没能危及到你的生命,那么你就无法还手。你要做的就是马上逃跑报警,然后警察会给对方一个严厉的惩罚。

如果对你造成轻伤,对方会被拘留罚款。

如果是轻伤及以上,那么对方承担刑事责任,想要获得轻判需要乞求你的原谅。

但陕西警方再次强调,这不是对你生命的威胁,所以你不能还手。贸然还手,赢的是监狱,输的是医院。

不允许贸然还手。除非危及生命,否则要么坐牢,要么住院。这是陕西警方给出的结论。

这样的结论其实很常见,很多派出所都贴过这样的公告。

但显然,公众无法接受这个结论。

我被打败了。为什么我不能还手?如果我反抗,我要么坐牢,要么住院?

用什么?我问你为什么。

陕西的警察之所以被喷,是因为他们经过特别筛选,到处喷,因为他们只讲结论,不讲依据。

警察说的没错,道理很难说,内容有点长,但一定会增长你的见识。请耐心观看。

很多人说中国的防身很模糊,条件很难达到,普通人根本无法防身。

但事实上,你错了。中国的正当防卫写得明明白白,是为了全社会好。只要你懂法律,做正当防卫是很简单的。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对人民生命的非法侵害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谋杀、抢劫、强奸和绑架是非常明显的罪行。当你遭受这样的暴力犯罪时,你有无限的防卫权。只要对方没有掉头逃跑,即使你造成了人员伤亡,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不承担刑事责任。

这个殴打的定义有点模糊,介于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之间。一般来说,法院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判决的,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比如唐山打人案,绿衣醉酒小混混调戏白衣女子,直接动手打人,犯寻衅滋事罪/性骚扰罪是没问题的。

白衣女人反击骂绿衣男人变态。目前并不违法。

绿衣男子直接扇白衣女子耳光,则继续犯寻衅滋事罪或故意伤害罪。

这时,最有争议的一点出现了。白人女伴,黑人女子,直接抓起啤酒瓶,把绿衣男子的脑袋轰掉了。

如果时间到此结束,警察瞬间停止战斗,那么黑衣女子不属于正当防卫,也不属于见义勇为行为。她将被警察和绿衣男子带走,按打架处罚。

然而时间并没有结束,警察也没有出现。绿衣男子恼羞成怒,纠集同伙,7男2女,共9人,将白衣女子痛打一顿,痛殴一顿,还在她头上吹啤酒瓶。

此时绿衣男子的同伙7男2女犯了聚众斗殴罪,而白衣女子的动手行为可以升级为“殴打”。

根据舆论的程度,按照法院的裁量,把这个伤害升级为“殴打”问题不大。

如果黑衣女子抄啤酒瓶爆头,如果严格按照时间点计算,就不属于正当防卫,因为发生在“攻击”之前。

但黑衣女子的啤酒瓶没有击中要害,没有造成绿衣男子死亡或重伤等严重后果。就算啤酒瓶爆头,马上给罚,责任也很小。另外,包括绿衣人在内的9名同伙,很明显是20年前黑恶势力的行为,暴行惊动了全国,所以这件小事也就淡忘了。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被打后还手或者用啤酒瓶打头就是正当防卫。如果从身上掏出刀,当场刺死行凶者,那就更不是正当防卫了。

绿衣男子等七男二女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这种暴行会受到更重更快的惩罚,但并不意味着可以鼓励啤酒瓶爆头甚至持刀伤人。

这样的言论都是有害的。

题目开头,假设你被扇了一巴掌,这个时候,你还手是正当防卫吗?

简单来说,因为一巴掌轻,所以不属于殴打,更不属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所以只要你还手,不管什么手段,都不属于正当防卫。

实际上就是两个人打架。不管是谁先动的手,在派出所看警察的时候,虽然脸都肿了,但是没有一点轻伤,更不要说重伤了,所以会直接当成互殴,不在乎因果。

很多人打架后喜欢和警察争论,说是他先动手的。你必须逮捕他,警察同志,让他给我钱。我有证据,这是摄像机录像。

就算有视频,就算真的是对方先动的手,但是你还手,就是互相打架,要么算了,要么警察把你们俩都抓起来,然后全部罚款。

当然,如果一方轻伤、重伤,另一方没事,也会按故意伤害罪处理,但是谁动的手还是无所谓的,重伤的是谁有理。

这就是警察局在实践中的运作方式。不明白这一点,吃亏的是你,而不是别人2。

至于为什么这么做,也是有原因的。

首先,当有人打你耳光时,如果允许你自卫,自卫到什么程度?

有人扇了你一巴掌,然后你二话没说,掏出刀把对方捅死了。是自卫吗?

显然,如果这种行为是正当防卫,那么整个社会都会陷入混乱。

一个专门犯罪的团伙,会发展出一种无辜杀人的方法,专门激怒你,虐待你的母亲,虐待你的女儿,虐待你的家人,突破你的底线,故意激怒你去做。

只要你情绪激动,动动手,比如推。

然后对方会拿刀捅死你,然后说自己是正当防卫。

你觉得你扇他耳光是因为他侮辱了你的家人,但毕竟他只是用言语而没有动手。你做了,所以他没有杀你的罪。

死后下地狱还会带吗?

我肯定不同意,对吧?恶人明明是对方,为什么要我先承担被杀的全部责任?甚至在杀了你之后,对方还能大方的说你要出50两医药费。他们不会追究责任,但他杀你属于正当防卫。

所以,有人打你耳光,法律允许你直接打死对方,这是不可能的。

不要杀,伤得很重,好吗?

当然不是,原因一样。

即使是轻伤。

法律认定的轻伤和普通人认定的轻微伤是完全不同的。脸肿了,看起来很惨,法律上最多就是小伤。

连眼眶内壁骨折,鼻骨骨折都是轻伤,更别说皮肤肿胀了。

断肋骨2根以上,这就认定为轻伤二级,断肋骨6根以上,就认定为轻伤一级。

肺部破裂,这是很严重的伤害。

再举个更具体的例子,被砍掉小指只是轻伤,掌骨骨折也只是轻伤。

所以,有人被扇耳光,被允许打别人眼眶骨折或者掌骨骨折这样的小伤,肯定是不合理的。

然后有人扇我,我就扇别人,以牙还牙,好吗?这并不过分。

问题不大,但这种行为是矛盾的激化。

这个时候有两种情况。扇你耳光的人,要么是混混,要么是普通市民。

当一个惯于暴力犯罪的歹徒扇了你一巴掌,然后你又扇了他一巴掌,会是什么结果?

显然,这只会激发歹徒的凶残,进而导致对你更大的伤害,远远超过你的想象极限。

连鼻骨骨折这种轻伤都接受不了的普通人,最好不要招惹那些轻易让人受轻伤甚至重伤的歹徒。是为你好,因为警察不是神,不可能在歹徒作案的那一刻赶到现场营救你。

等歹徒打完你,警察再抓他。不管惩罚有多严厉,你都会伤害自己。

如果对方是普通公民,那么普通人扇你一巴掌。这是一起典型的治安案件。对方没有能力和心理准备去做很多伤害,你也不会受到太大的伤害。你完全可以选择报警,交给警察。

但是你不报警,不让警察介入,还得扇他耳光。这明显是对对方身体的有意攻击。他有伤害你身体的意图,但你也有伤害他身体的意图。互相评价很正常。

同时,你扇他耳光的行为会导致事态扩大,双方暴力升级,社会暴力总量增加。

显然,法律不会支持这样的行为。

综上所述,当你被扇耳光时,不管对方是谁,什么情况,只要不危及生命,法律都不支持你还手。建议你马上逃跑,报警处理。

危及生命的情况允许你反击。那是因为如果你的命没了,法律就算抓到歹徒惩罚也帮不了你,所以允许你反击,无限反击。

但在不危及你生命的时候,法律对打人者的惩罚远大于你还手的拳头。

不信的话,下次遇到冲突可以扇人一巴掌。只要对方不还手,只要躺下报警,你就知道是拳头的惩罚更大还是法律的惩罚更大了。

中国的这种造法,其实遵循的是一种精神,就是社会矛盾和暴力的总量必须减少。

如果法律实施后社会暴力总量增加,那就是恶法,应该修改。

如果法律实施后社会暴力总量减少,那就是好法,不应该修改。

简单来说,在中国的立法精神中,中国公民有让步的义务。

租界贯穿了中国所有的制度建设和法律规定,和谐社会也是这种精神的体现。

在最常见的冲突领域,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这种退让义务更加明显。

然而,中国法律也为让步义务设定了底线。法律规定的重大恶性暴力来临时可以使用暴力。

然而,这种暴力是有限度的。法律允许你用小暴力制止大暴力,但绝不允许你用大暴力制止小暴力。

你所做的必须是削减和减少社会中的暴力总量。这是可以的,但不能反过来。

中国法律坚决反对公民私力救济,反对矛盾升级,反对以暴制暴。

你可以在有人被暴力殴打时报警,但千万不要用更大的暴力来制止这种暴力。

是否携带武器是决定暴力规模的一个重要标准。

基本上谁有武装谁负责损失,无武装一方触发自卫。

这些所谓的工具是指刀、枪、棍、石、砖等。,基本没有争议。实践中,比较有争议的是桌子、椅子、马扎、啤酒瓶等。,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才能确定是否属于工具。

比如A和B在操场约好了,双方打了一场标准的架。结果A突然掏出刀,策划袭击。b赤手空拳空临时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一拳击中A头部,造成重伤,属于正当防卫。

这是一个典型的谁武装谁负责损失的例子,因为你故意武装放大社会暴力,增加社会总伤亡。

另一个例子是随机街头冲突。

A故意用拳头攻击B,B却拿出随身携带的刀还击,造成重伤。这不是正当防卫,B至少防卫过当,或者涉嫌故意伤害。

甲故意持刀袭击乙,后乙抢过甲的刀,或临时从路边取得砖头、棍棒、啤酒瓶等反击,导致甲死亡。这是自卫,不需要承担责任。

A故意用拳头攻击B,然后B用拳头还击,击中了A的要害。如果A没有受重伤,那就是治安案件,警察各打50板,稀里糊涂的。如果A重伤,将被列入刑事案件,B公司很难进行防卫过当。大概率是故意伤害罪。考虑到A第一次行动的情节,法官最多会给B轻判。

除非B能证明A用拳头威胁过他的生命,否则他真的没办法。如果他不反击,他就会死。没有更好的选择了。几乎无法证明,实践中也几乎没有这种事。

所以,当一方主动进攻时,除非用刀,否则对方最好的结果就是逃跑报警,不要还手。

谁升级武装谁负责,谁受伤轻谁负责。双方都会赤手空拳空互斗,不会造成人员伤亡。

先做还是不做,会适当考虑增加一定的罪责,但绝对不代表还击的另一方可以免责。

如果你想完全免除责任,那就把暴力降到零,自己履行公民退让义务,什么都不要做,直接报警处理。这个时候,警察百分之百站在你这边。

这种法律不允许好人受委屈,坏人得逞。为了补偿履行退让义务的公民,惩罚增加社会暴力和冲突总量的人,法律同时对挑衅者设定了很大的惩罚力度。

明明你只是扇了对方一巴掌,对对方伤害很小。为什么警察来了之后还要给躺在地上的对方几千甚至几万块钱作为检查费,甚至有可能被抓起来拘留?

至于吗?

就一巴掌,处罚没那么重是真的,但是为了平衡,必须这么做。

了解了以上立法精神,你就很容易理解正当防卫该怎么做了。

首先,你用来自卫的暴力必须小于或等于对方使用的暴力,否则至少会显得过于防卫。

其次,当对方逃跑并停止使用暴力时,你不能继续使用暴力,否则会过于防卫。

下面举几个实际案例,让你更深刻的理解这两句话。

中国有一位功夫大师,名叫陈鹤皋,他不同于一般的中国武术大师。他的武馆是中国唯一有杀人记录的武馆。

一般的武林高手,都是这样,主张武林以和为贵。

陈鹤皋的绘画风格是这样的。

在之前的陈鹤皋锦标赛中,它的特点是大喊大叫,步伐凌乱,姿势夸张。打人的时候,他们只打了三次,他们尽了全力。

正常武林人士对陈鹤皋的评价都是“不会武功”“疯狗拳”之类的负面词汇,从来没有人说他好话。

我不怪他们负面的话。毕竟,陈鹤皋发明的功夫可以写成咬脖子作为一种特殊的风格。

咬是可以发明的,和其他武侠门派真的格格不入。

但是,陈鹤皋的弟子打死4人,打伤11人,都被判自卫。

陈鹤皋的第一种教学方法是刑法。

应该教导陈鹤皋的弟子,当遇到歹徒时,开枪的次数一定要少,最好只开一枪。即使一击毙命,也要合法自卫。其次,你必须在开枪前警告对方,发出非常尖锐的动物叫声,吓得他们不敢靠近。

这时候如果对方还在靠近,那就反击,没人会说你不是。

2001年,弟子冯的父亲和兄弟被村霸11人用木棍和其他器械堵在家中并打伤。冯赤手空拳打死一人,打伤两人,吓跑九人,被判正当防卫,逃跑的九人要依次支付冯的医药费。

被判正当防卫的核心原因是对方故意寻衅滋事,人多,他手持木棍等器械,而冯是被动还击,手无寸铁。

所以,正当防卫没有错。

2002年,弟子柳岩在东关与七个流氓发生争执。争吵之后,七个流氓拿着西瓜刀追着柳岩跑。然后柳岩拿出她的剪刀,用的是门派内老师传下来的剪刀,边逃边打,打死一人,重伤三人。她被判无责任自卫。

正当防卫的核心原因是7名歹徒率先用西瓜刀等管制刀具砍人,触发了无限的还手权。柳岩随身携带的剪刀是普通居民的物品,柳岩没有杀人灭口的情节,所以她逃跑了,为了自保而战。对方死了,受了重伤,停了之后,她也停了。

所以,正当防卫没有错。

2005年,弟子罗神贵和他的女友在深圳搭公车时被小偷偷走。罗申贵发现了,大声喝止。他们下车后,被三个小偷包围,然后小偷拿出匕首。

随后,罗深贵用剪刀与三名持刀歹徒搏斗,造成三名小偷一死两重伤,经鉴定属于正当防卫。

对方先动手,持刀。罗申贵被动地为自己辩护。没有打死打伤的责任,也没有错。

2000年,唯一被判防卫过当的弟子张泽忠遭到11名武装人员袭击,造成1人死亡,4人重伤。剩下的六个人转身跑了。然后张泽忠忘记了老师的教导,有了追六人的情节。

因为追这个动作,张泽忠被判定要对追后发生的事情负责,因为此时他是一个主动施暴的人。

因为没有人员伤亡,判防卫过当,赔偿2000元医药费。在追击行动前,他有1死4重伤,由于对方持有武器,所以不承担责任。

从以上实际案例可以看出,正当防卫的标准一直是明确的,20年来从未改变。

回头看看我之前跟你说的刑法。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动,造成对他人生命的不法侵害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你现在的认识应该清楚多了。

这种情况下,只要对方有装备,你使用的武器等级不高于对方的武器等级,比如砖对砖,棍对棍,刀对刀,就不存在可以触发无限防卫权的争议。

因为你行使的暴力程度低,你是在用较小的暴力阻止较大的暴力来贬低整个社会的暴力,而不是用较大的暴力来阻止较小的暴力从而使整个社会的暴力升级。

吃透了这个法理,你就明白什么是正当防卫了。

2014年3月,在海南三亚的一个建筑工地,陈某杰的妻子被几名醉酒男子猥亵。双方争吵后,陈某杰被醉酒男子用拳头和钢管殴打。陈某杰在保护妻子后拿出一把折叠刀(刀身长约6cm),致对方一死三伤。

在一审中,法院裁定陈某·杰的行为属于自卫,他被判无罪。检方不服,提出抗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仍认定杰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这里请注意法院判决的重点。首先,它特别说明了几个喝醉的人使用钢管,然后它特别说明了陈某杰的刀的长度。

这一切都是为了说明双方使用武力的水平,这也是法院驳回检方起诉的最大法律支撑点。

如果醉酒男子只用了拳脚,而没有使用钢管等凶器,而陈某杰拿出了一把6厘米的刀,造成一死三伤,那么检方起诉防卫过当是没有问题的。

如果陈某杰非法随身携带刀刃长度超过15cm的管制刀具,造成流氓一死三伤,检方甚至可以以故意伤害罪甚至杀人罪起诉,最多考虑流氓罪给予一定的轻判。

所以,如果发生打斗,如果一方持有武器,并率先使用刀、棍、石等高档暴力物品,相当于赋予对方无限防卫权,逃跑前造成的伤亡由对方负全部责任,而对方对造成的伤亡不负责任,所以打架是自己的损失。

这部法律的目的是降低整个社会的暴力水平,确定谁使用高水平暴力谁就要遭受的惩罚倾向。

拳头是法律容忍的最低武力,因为拳头长在人体上,不能扔掉,所以对方使用拳头不能触发你的无限自卫权,而如果你也使用拳头,那就意味着打对方。

如果不规定这一点,就会增加社会暴力总量和人员伤亡总量。

想拳拳相搏,就得用比拳拳更低级的力量,那就什么都不用做。

为了平衡,不做的人也不会觉得委屈。法律给了不做的人高度的保护,做的人会吃大亏。

很多人一碰就摔倒躺在地上,然后警察的决定会让你觉得对方在敲诈人。

不是敲诈,是为了平衡和补偿。

因为这种法律倾向,近20年来,中国社会敢于携带刀枪棍棒的小混混越来越少,稳赔造成的社会总伤亡越来越低。

到现在,连拳脚都敢用的小混混越来越少,大男人互相吐口水,一碰就躺在地上的情况越来越多,因为这是法律鼓励的方向。

有人说这样不够男人味,扼杀了一个男人的阳刚之气。

打架怎么能叫男子汉气概?减少社会暴力总量不好吗?

7男2女9歹徒当众打人的唐山打人案,在中国可以震惊全国。

扪心自问,这种程度的暴力在欧美极其普遍,不可能震慑到任何人。即使在20年前的中国,这也是极其普遍的。

流氓男女用啤酒瓶打人。对于任何一个在90年代上学的时候没听说过的人来说,这太普遍了。

你知道欧美的谋杀率是中国的几倍吗?你知道欧美的年暴力殴打犯罪率是中国的几倍吗?

可以查查数据。整个社会的暴力总量在跳10次的时候高得离谱。

而且东南亚那些发展中国家的暴力总量远远高于欧美。

20年前,中国的暴力犯罪率更像是一个“正常”的发展中国家。如今,中国的暴力犯罪率已经被推至与自身经济水平远不匹配的离谱水平。

在这一波唐山事件中,很多所谓的律师鼓吹一些理念,比如中国法律破坏了中国公民拔刀相助的道德精神,中国从立法精神上不鼓励你反抗,还有一些有节奏的大V干脆鼓吹消极,推崇以暴制暴,鼓吹拿刀捅人也属于正当防卫。

他们不是蠢就是坏。

从世界上同等经济水平的暴力率来看,目前我国的法律可以使社会暴力总量减少几十倍。另一方面,如果中国实行和欧美或东南亚国家一样的法律,社会上的暴力伤人杀人案件很可能会增加几十倍。

如果你觉得这是好事,希望回到20年前车匪路霸横行的状态,那我就不跟你争了。疫情结束后,可以去东南亚国家体验一下,机票也不贵。

但是只要你还在中国生活,我想劝你不要听信网上说的带把刀可以让你更安全。在司法判决中,任何人故意随身携带刀具,都会被作为非公民处理,只要造成人员伤亡,都会被重判。

如果你特别想要自卫的权利,记住,让对方拿着刀和棍子。只要他先用装备攻击你,那么你就有无限的自卫权。你和他之间的一切伤亡,都由对方承担。

永远不要反过来。

看完这篇文章,你应该对如何获得自卫权有了清晰的认识,但我希望你永远不要使用这个权利。

远离一切暴力,和平的生活,生活在一个无人敢战的社会,一切匕首棍棒石头都永远打不到你,这是我们最好的选择。

记住,一切言行都会朝着减少社会暴力总量的方向前进,警察和法律会帮你严惩那些不履行公民退让义务,故意增加社会暴力总量的人。

这完全是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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